壹 、設立依據
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訂之政府採購法條文規定。
貳、 小組組織成員
一 校長為召集人,綜理稽核監督事宜。
二 設委員七人,處室主任、會計、設備組長、教師會會長等為當然委員。
三 另設幹事一人由事務組長兼任之,協助小組業務。
參 、會議
視工程、財物及勞務採購業務需要由校長召集之。
肆 、任務
一 協助校內辦理工程及設備等規畫、設計、發包、督導施工、驗收等。
二 有關辦理工程及設備案之變更設計,審核、評估其需要性,有無浪費公帑情事。
三 審核有關財務採購及營繕工程發包過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。
四 審核有關財務採購及營繕工程之造價是否合理。
五 監督有關財務採購及營繕工程付款程序,是否依照「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六 提供業務單位有關勞務、財物採購及營繕工程諮詢服務。
七 採購財物及工程之名稱、出產國、品質、圖樣、型式、貨樣或其他特別規定,是否適 當,有無特別原因指定廠排情事。
八 招標、比價、議價之案件,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。
九 工程及財物採購,其數量、品質是否與原案相符,及有無依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。
十 其他有關經費稽核與建議。
伍 、作業程序
一 本小組得就業務單單位為辦理採購之書面、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、資料,辦理稽 核監督。
二 本小組發現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組成專案小組,進行稽核監督。開會時業務單位,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供委員審議。
三 本小組召開會議,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並由召集人主持。如召集人因故未出席 時,得互推一人主持。
四 審議案件時,有關業務單位應列席說明。
五 工程及財物採購本,小組認為必要時,得經會議決定,指派委員抽驗數量、品質及 抽查付款,是否符合規定,抽查抽驗結果應提會報告,並陳報校長。
六 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,採購單位應予協助或配合。
七 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,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業務單位,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、拆驗、化驗或鑑定。
八 專案小組辦理稽核監督,應於完成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,經核定後送業務單位。
九 本小組認採購單位有違反採購法之情形者,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外,應通知業務單位採行改進措施,本小組對於改進情形應追蹤管制。
陸 、本要點所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必要時得隨時檢討修正之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注意: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。